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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建筑法》将修订市场准入制度
wxz04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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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
#1
2004-4-2 21:25
《建筑法》将于年内开始修订。记者前天从建设部获悉,修订将根据统筹城乡发展、统筹区域发展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、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“五个统筹”的要求,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精神,增加《建筑法》的统一性、权威性,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。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也将成为修订内容。目前,初步方案已经形成。
据了解,此次《建筑法》的主要修订内容为:建筑许可,即市场准入制度的修订,包括施工许可的条件审批等。建筑工程发承包即市场行为规则的修订,包括强化对业主市场行为的监管;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。增加强制性的工程担保、保险的内容。
中国建筑金属结构网(2004-04-01)
viplt587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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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2
2004-9-6 21:39
作为建筑行业的同仁,有必要了解建筑法。再强化一下。
dj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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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2
#3
2009-11-14 11:24
第一节 人员从业许可
第六条(注册执业人员从业许可)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,依法取得建筑师、勘察设计工程师、造价工程师、监理工程师、建造师、景观设计师等资格证书,并经注册后,方可从事注册执业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专业技术工作。
第七条(注册申请许可)专业技术人员已经取得执业资格证书,并在相关企业从业后,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。
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注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,并在收到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的40日内,做出许可决定。
具体注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。
第八条 (注册执业人员权利义务责任) 注册执业人员在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,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工作成果上签字,
未经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的成果无效
。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令注册执业人员,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。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指令,应当予以拒绝。
第九条(注册执业人员禁止行为)禁止注册执业人员如下行为:
(一)以虚假文件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;
(二)出借、出租、出售、转让或允许他人使用注册执业资格证书;
(三)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单位注册;
(四)超越资格类别、等级限定的执业许可范围从业;
(五)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第十条(注册执业人员责任保险制度)国家推行注册执业人员责任保险制度。鼓励注册执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共同投保个人执业责任险。
第十一条(技术工人持证上岗制度)从事特定工种的技术工人,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,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技术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。
第十二条(劳务作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)参与建筑活动的劳务作业人员,必须进行规定的岗前技术、安全培训,达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后方可上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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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化了图纸必须经注册人员签字生效的规定,但是没有保护注册人员的条文,还是违法劳动合同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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